为规范我省城乡基层干部的行为,促进基层干部廉洁自律,为民务实,改进作风,近日,经省委同意,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了《广东省城乡基层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对城乡基层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提出“八要八反对”的要求。
“八要八反对”的内容包括: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规定,反对化公为私、中饱私囊;要执政为民、公道办事,反对侵害群众合法利益;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反对与民争利;要加强对配偶子女的教育管理,反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配偶子女谋取利益;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反对奢侈浪费;要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反对拉帮结派、搞宗族封建活动;要践行社会主义道德,反对弄虚作假、腐化堕落。
对基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八要八反对”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给予组织处理。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对村(居)委会和村(居)股份合作公司非党员领导人员违反规定的,提请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记者/洪奕宜 通讯员/粤纪宣)
2009年06月11日 08:50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