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服务
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二、 结婚登记的条件
1、 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 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 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 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 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 须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5、申请人双方大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三张。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 非双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及旁系血亲的;
(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四、 离婚登记
1、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七、补领婚姻证书
1、申请补领婚姻证件的条件:
(1)婚姻当事人遗失、损坏婚姻证件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证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3)婚姻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4)申请人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大两寸照片三张(补领结婚证)或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两张(补领离婚证)。
3、办理补领婚姻证件的程序:
(1)婚姻当事人应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事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书审查后,符合补领婚姻证条件的,予以登记,补发婚姻证件。
八、登记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所属科室:云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6—8638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