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年检
一、 政策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二、 成立登记
(一)申请成立登记条件
1、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 有必要的场所。
(二)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法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单位印章备案表、银行账号备案表、单位章程核准表各一式三份);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执业许可证;
3、场所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4、有验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5、章程草案。
申请民办学校登记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1、 登记申请书(法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单位印章备案表、银行账号备案表各一式三份,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一份);
2、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 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4、 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三、 变更登记
(一) 申请变更登记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
(二) 申请变更登记程序
1、 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变更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
2、 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批文或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理(董)事会会议决议内容,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取得批文或执业许可证;
3、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批文或执业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变更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与会理(董)事会成员签名>。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申请书的,须由申请单位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需分别提供变更后的《医疗机构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2111表)(一式三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住所变更
变更后新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买卖合同复印件;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凭合同复印件,租用期限需在一年以上。民办学校无需提供)。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2104表)(人事关系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需另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正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一栏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开办资金变更
变更后的验资报告(由具备验资资格机构出具)。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四、 注销登记
(一) 申请注销登记条件
1、 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2、 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 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 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 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 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 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 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二) 申请注销登记程序
1、 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注销登记的,应依照章程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
2、 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批文。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理(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申请注销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申请书应载明注销的理由,并附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与会理(董)事会成员签名>。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申请书的,须由申请单位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2112表,一式三份。表格可从本网站“表格下载”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栏目直接下载。请如实填写后双面打印成纸质文本);
(4)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签字。报告书须经董(理)事会成员及清算小组成员签名,并附上在省级报刊发布的《注销声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和空白财务凭证(民办学校的印章和空白财务凭证交业务主管单位注销);
(6)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8)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 年度检查
(一) 年检对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参加当年的年检。
(二) 年检的主要内容
1、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 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3、 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 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5、 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6、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 年检的程序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备年检有关材料。符合参加年检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本网站“表格下载”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栏目中点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114表,以下简称《年检报告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报表》(2115表,以下简称《会计报表》),如实填写表格所有内容并打印成纸质文本,《会计报表》要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 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
3、 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党建工作报告(A4纸打印,须盖党组织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行许可证(如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同时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以上表格下载可到“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网站下载。
所属科室:云安区基层政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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