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律援助程序
1、领取并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受理审查。法律援助处受理申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3、决定。法律援助处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由法津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2)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3)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4)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4、提供援助。
都杨镇司法所联系电话:0766-828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