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安置服务
㈠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行政介绍信到县民政局退伍安置股报到。退伍义务兵的安置,贯彻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当年退伍义务兵享受全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待遇(包括食宿费)。 ㈡对城乡退伍军人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农村退伍军人,入伍前为孤儿或在服役期间父母双亡成为孤儿的,因战牺牲的烈士子女、弟、妹,经批准接枪入伍的及女性退伍义务兵保障其第一就业,实行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务残军人、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按照在乡标准发放伤残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 ㈢积极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军人,向用工单位推荐军地两用人才就业;配合各级政府扶持农村退伍军人劳动致富。 ㈣转业志愿兵的接待安置,自接到省发出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及档案后,按规定时间落实安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