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优待服务
抚恤服务对象为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可按有关规定分 别享受抚恤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优待服务 对象为义务宾家属、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病故军人家属、领取国家抚 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义 务兵家属的优待金由入伍征集地负责发给,其他优待对象的优待金由户口所在地负 责发给。定补服务对象为红军失散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 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休军人,经县民政局批准发给定期定量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