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㈠补助对象和补助办法
1、保障对象:家庭成员长期患病,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中有痴呆、残疾者,经济收入低微、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依靠自身力量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贫困城乡居民;虽有固定职业,但就业不稳定和收入低微困难的职工。违反计划生育造成困难的,暂不作为补助对象。
2、补助办法:对符合条件补助对象,视其收入和困难情况,补助至当年确定的最低保障线标准。
㈡申请审批程序
1、城乡困难居民由户口所在村委(居委)提出申请,村委(居委)和镇政府逐级审核,加具意见,报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云安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补助证》,凭证到当地民政办领取补助款。
2、在职和离休的困难居民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给单位审核,由单位发给差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