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民政局机构职能
一、民政局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区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社团组织。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拥军优属和烈士报批、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七)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社区建设协调工作。
(八)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区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区、镇、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区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区、镇界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十)负责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低保户、“三无”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镇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十四)负责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