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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安撤县设区机构印章衔牌制作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5-09-06 09:51
来源 : 都杨镇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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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安县委办公室  云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云安撤设区机构印章衔牌制作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云浮市部分行政区划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4〕209 号),国务院批准云安撤县设区。市委、市政府定于2014年11月7日举行云安区成立暨揭牌仪式。为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工作有效运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撤县设区工作平稳顺利过渡,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云安撤县设区后机构印章、衔牌制作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构名称

云安区成立后,原中共云安县各镇委员会相应改称为中共云浮市云安区各镇委委员会,中共云安县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相应改称为中共云浮市云安区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其届次均连续计算;原县级各机关党组,各县直部门党组(党委)、纪委均相应改为“中共云浮市云安区”所属名称。原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部门,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法、检两院以及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均相应改为“云浮市云安区”所属名称。原县政权机构名称的更名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定。

二、关于机构印章、衔牌制作与使用

㈠区委工作部门的印章,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各镇党委、人民政府的印章,在2014年11月7日前完成制作。其他机构、部门和单位的印章原则上在2014年12月30日底前完成制作。 

㈡云安区成立后,机构改革保留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印章启用前可继续使用原印章,文件落款可用新名称;撤并的部门和单位,在合并组建的新单位印章启用前可根据业务的不同,分别使用原印章,文件落款也用原名,在此期间抓紧做好清产核资等善后工作,在新印章启用的同时,原印章须停止使用,并分别送交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㈢区委工作部门的印章,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以及各镇党委的印章,统一由区委制发;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各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制发。区委、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印章,分别由各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制发。确需使用钢印的部门,须报经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新印章发放,实行交旧领新。领取印章具体时间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另行通知。

㈣区委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镇党委、人民政府等机构衔牌,由各部门、单位和各镇按照有关规格与式样自行制作,原则上于2014年12月底前完成。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增挂衔牌。

㈤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印章,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5号文件规定,按照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办理;其衔牌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格与式样自行制作。

㈥机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票证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三、关于文件、信函标志和发文字号

文件、信函标志用本机关法定名称或规范化简称,原则上与印章、落款署名相一致。发文字号原用“云县”开头的,应改为“云安区”开头,以避免与云城区文件字号相混。发文件顺序号应自启用新印章之日起重新按阿拉伯数字顺序编排。

 

附件:机构印章衔牌的规格与式样


附件

 

机构印章衔牌的规格与式样

 

一、印章的规格与式样

㈠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文字自左而右呈环行排列,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

㈡印章所用文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㈢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二、衔牌的规格与式样

㈠名称:

1.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区代管部门):

中共云浮市云安区××部(委员会、办公室);

云浮市云安区××局(办公室);

云浮市××局云安分局;

2.镇级机构:

中国共产党云浮市云安区××镇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云浮市云安区××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云浮市云安区××镇人民代表大会;

云浮市云安区××镇人民政府;

云浮市云安区××镇人民武装部;

㈡规格:

1.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用横写衔牌,尺度为长50厘米,宽70厘米,厚3厘米,质料为金属质;镇级机构用竖写衔牌,文字一般单行排列(如字数较多,可把“本镇”名称前的文字分两行排列),尺度为长200厘米,宽42厘米,厚3厘米,质料一般为木质,也可自定。

2.衔牌为白底黑字(党委机构一般用红字),所用汉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列出本机关法定名全称。

3.衔牌悬挂要端正,高低适度。只挂一个衔牌的,应挂在大门面对的左方。挂两个或以上衔牌的,可以左右方悬挂。

㈢制作:

衔牌由各单位按规格式样自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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