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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安区民政局权责清单附件
发布时间: 2016-03-24 10:56 文档来源:云安区民政局 查看次数:3056 【字体:

云浮市云安区民政局权责清单

 
三、行政强制 (4项)  
序号 职权编码 行政强制
对象
行政强制措施(执行) 职权依据 涉及层级 本级具体
职责权限
对应责任
事项
监督部门
和方式
备注
1 00717239040300001000445303 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 封存《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收缴《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国家、省、市、县 对本级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封存《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收缴《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1.事前责任:加强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催告责任:逾期不停止活动或被撤销不上缴《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的社会团体,下达催告通知书,予以公告,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社会团体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团体的意见,对社会团体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社会团体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决定责任:经催告,社会团体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送达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执行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社会团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6.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现场检查后续的情况。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联系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0766-8638530
邮箱:yamzj@163.com
网址:http://mzj.yunan.gov.cn/
地址: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
 
2 00717239040300002000445303 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封存《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收缴《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国家、省、市、县 对本级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封存《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收缴《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1.事前责任: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催告责任:逾期不停止活动或被撤销不上缴《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下达催告通知书,予以公告,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意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决定责任:经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送达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执行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6.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现场检查后续的情况。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联系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0766-8638530
邮箱:yamzj@163.com
网址:http://mzj.yunan.gov.cn/
地址: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
 
3 00717239040300003000445303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制止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省、市、县 负责实施属地行政强制措施。 1.事前责任:加强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催告责任: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及调查了解属实,及时告知当事人立即停止妨害、危害和侵害活动。
3.决定责任:当事人经劝告、教育仍不停止妨害、危害、侵害活动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执行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现场检查后续的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联系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0766-8638530
邮箱:yamz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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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0717239040300004000445303 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单位和个人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国家、省、市、县 负责实施属地行政强制措施。 1.事前责任:加强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催告责任:逾期不整改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予以公告,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送达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执行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6.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现场检查后续的情况。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联系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0766-8638530
邮箱:yamzj@163.com
网址:http://mzj.yunan.gov.cn/
地址: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
 

四、行政给付 (14项)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对象 涉及层级 本级具体
职责权限
对应责任
事项
监督部门
和方式
备注
1 00717239040500001000445303 分配和发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 1.[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字令第577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2002年粤府令第77号)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济工作。其职责是:
(一)及时准确调查、统计、核定和上报自然灾害情况;
(二)确定自然灾害救济对象;
(三)制定和实施自然灾害救济方案;
(四)管理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自然灾害救济捐赠款物;
(五)监督和检查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民生活救济情况;
(七)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因地制宜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设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必备物资。


受灾对象 国家、省、市、县 对本区受灾人员分配和发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 1.事前责任:根据受灾的情况,制定灾害救助方案。
2.受理责任:受理各镇上报的自然灾害情况材料。
3.审核责任:指导各地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实上报的灾情,审核申请材料。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资金落实到位情况,并设立投诉电话。
6.其它责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仼。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联系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0766-8638530
邮箱:yamzj@163.com
网址:http://mzj.yunan.gov.cn/
地址: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
 
2 00717239040500002000445303 分配和调拨救灾捐赠物资 [部门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5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
受灾对象 国家、省、市、县 分配和调拨本区救灾捐赠物资 1.事前责任:根据受灾的情况,制定灾害救助方案。
2.受理责任:受理各镇上报的自然灾害材料。
3.审核责任:指导各地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实上报的灾情,审核申请材料。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资金落实到位情况,并设立投诉电话。
6.其它责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仼。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联系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0766-8638530
邮箱:yamzj@163.com
网址:http://mzj.yunan.gov.cn/
地址: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
 
3 00717239040500003000445303 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修正)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2.[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
  改革安置办法,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度退出现役,符合现行安置政策,应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入伍的一、二期复员士官及转业士官,经本人申请,都可实行自谋职业,由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能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待遇:   (1)已按政策为其安排了工作;   
(2)本人要求分配工作,并已落实单位,因不满意而坚持不报到的;  
(3)退役后复工复职的;  
(4)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5)档案中的《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士兵登记表》及非农户口《优待安置证》等主要手续不全的;   
(6)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伤残和功臣荣誉证书的;  
(7)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8)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   
(9)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和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的;  
(10)符合转业条件的复员士官。

退役士兵 省、市、县 发放本区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1.事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眀确办事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                                                                                              3.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发放对象的档案等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根据信息情况,计算发放金额。                             4.决定责任。向当地政府提出请款要求,根据政府批复向财政申请划拨资金,并及时下发。                                                                     5.事后监管责任。跟踪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收集发放资料归档备案。                                                                6.其它责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仼。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联系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0766-8638530
邮箱:yamzj@163.com
网址:http://mzj.yunan.gov.cn/
地址: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
 
4 00717239040500004000445303 一级至四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 依据涉密 退役士兵 省、市、县 为本区一级至四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 1.事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眀确办事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                                                                                              3.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接收对象的档案、介绍信等材料进行审查,核对信息,并做好相关信息记录。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对象发放购(建)房补助。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指导和跟踪接收安置仼务落实情况。                                                                6.其它责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仼。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联系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0766-8638530
邮箱:yamzj@163.com
网址:http://mzj.yunan.gov.cn/
地址: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
 
5 00717239040500005000445303 军人死亡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抚恤优待对象 国家、省、市、县 发放本区户籍军人死亡抚恤金 1.事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眀确办事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                                                                                              3.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发放对象的档案等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根据信息情况,计算发放金额。                             4.决定责任。向当地政府提出请款要求,根据政府批复向财政申请划拨资金,并及时下发。                                                                     5.事后监管责任。跟踪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收集发放资料归档备案。                                                                6.其它责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仼。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联系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0766-8638530
邮箱:yamzj@163.com
网址:http://mzj.yunan.gov.cn/
地址: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
 
6 00717239040500006000445303 残疾军人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残疾军人 国家、省、市、县 发放本区户籍残疾军人抚恤金 1.事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眀确办事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                                                                                              3.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发放对象的档案等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根据信息情况,计算发放金额。                             4.决定责任。向当地政府提出请款要求,根据政府批复向财政申请划拨资金,并及时下发。                                                                     5.事后监管责任。跟踪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收集发放资料归档备案。                                                                6.其它责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仼。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联系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0766-8638530
邮箱:yamzj@163.com
网址:http://mzj.yunan.gov.cn/
地址: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
 
7 00717239040500007000445303 优抚对象定补、优待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优抚对象 省、市、县 发放本区户籍优抚对象定补、优待金 1.事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眀确办事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                                                                                              3.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发放对象的档案等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根据信息情况,计算发放金额。                             4.决定责任。向当地政府提出请款要求,根据政府批复向财政申请划拨资金,并及时下发。                                                                     5.事后监管责任。跟踪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收集发放资料归档备案。                                                                6.其它责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仼。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联系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0766-8638530
邮箱:yamzj@163.com
网址:http://mzj.yunan.gov.cn/
地址: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
 
8 00717239040500008000445303 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39号)
    第十条  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当月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从下个月起,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发给退休生活费,退休当年的生活费,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的民政部门。从下一年起,其退休生活费,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月发给。残疾金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发给。
    第十三条  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困难补助费和各种补贴费以及退休干部去世后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造预算列支。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5﹞52号)
    第八条  中央财政按照民政部汇总上报的各地接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安排中央补助地方军队离退休人员经费。地方财政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民政部门汇总的实际接收人数和经费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经费。
军队离退休人员 省、市、县 负责本级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的发放与管理 1.事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眀确办事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                                                                                              3.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发放对象的档案等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根据信息情况,计算发放金额。                             4.决定责任。向当地政府提出请款要求,根据政府批复向财政申请划拨资金,并及时下发。                                                                     5.事后监管责任。跟踪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收集发放资料归档备案。                                                                6.其它责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仼。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联系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0766-8638530
邮箱:yamz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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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0717239040500009000445303 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国家、省、市、县 负责发放本区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1.事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眀确办事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                                                                                              3.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发放对象的档案等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根据信息情况,计算发放金额。                             4.决定责任。向当地政府提出请款要求,根据政府批复向财政申请划拨资金,并及时下发。                                                                     5.事后监管责任。跟踪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收集发放资料归档备案。                                                                6.其它责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仼。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联系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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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0717239040500010000445303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流浪乞讨人员 省、市、县 负责本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1.事前责任: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政策、法规宣传,让遇到困难的群众知晓。
2.受理责任:受理自愿来救助站申请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3.审核责任:对申请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进行审核。
4.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一定的生活救助。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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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00717239040500011000445303 孤儿救助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二、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
    根据《意见》,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孤儿 国家、省、市、县、镇 负责发放本级孤儿基本生活费 1.事前责任:加强孤儿救助的政策、法规宣传,让遇到困难的群众知晓。
2.受理责任:受理各镇初审的申请材料。
3.审核责任:审核各镇上报的申请材料。
4.现场核查责任:组织人员上门进村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5.决定责任:通过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对申请人作出审批意见。对批准入孤儿救助的,发放孤儿救助金。
6.事后监管责任:对孤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设立投诉电话。
7.其它责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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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0717239040500012000445303 临时救助 [政府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和人员 市、县 负责本级临时救助工作 1.受理前责任:加强临时救助的政策、法规宣传,让遇到困难的群众知晓。
2.审核责任:依法审核各镇受理、初审并上报的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和个人,及时发放救助资金。
4.事后责任:对临时救助的资金进行公示,并设立投诉电话。
5.其它责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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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00717239040500013000445303 医疗救助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云安县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县府办[2014]4号)
    第七条第(三)项  审批。县民政部门对救助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
    第七条第(四)项  救助金发放。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在批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救助金通过民政局低保发放专户划入医疗救助对象账户(如福利机构供养的,划入所在福利机构或民政办)。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和拨付,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指导、督促、规范和监督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 负责本级医疗救助工作 1.受理前责任:加强医疗救助的政策、法规宣传,让遇到困难的群众知晓。
2.审核责任:审核镇民政办受理、初审并上报的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作出具体的审批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救助资金落实情况。
5.其它责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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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00717239040500014000445303 高龄津贴发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修订)
   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2014年粤府令第198号)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地户籍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
3.[规范性文件]《云浮市老年人优待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少于150元的长寿保健金。
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云浮市80岁以上困难高龄老人津贴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12]44号)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云浮市辖区户籍,年龄在80岁以上(含80岁)的困难老人(享受低保、五保的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老人)。
    四、发放方式
    我市80岁以上困难高龄老人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困难高龄老人津贴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银行按月发放。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并申请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进行审核、审批、汇总、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保障对象人数、资金负担比例,落实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发放。
80岁以上困难老人、百岁老人 负责本级高龄津贴发放 1.受理前责任:加强老年人福利政策、法规宣传,让遇到困难的群众知晓。
2.拨付责任:根据各镇受理、审核、审批上报的情况,拨付发放资金。
3.事后监管责任:跟踪资金落实情况。
4.其它责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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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检查 (3项)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涉及层级 本级具体
职责权限
对应责任
事项
监督部门
和方式
备注
1 00717239040600001000445303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国家、省、市、县 负责本级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工作 1.事前责任:宣传年检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社团每年上半年前按时自觉参与。
2.检查责任:对年检材料进行核查。
3.处置责任:作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结论,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3个月)
4.信息公示及报送责任:及时将年检信息通过公告、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布并上报上级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对年检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需要进行整改的社团等事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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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717239040600002000445303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国家、省、市、县 负责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工作 1.事前责任:宣传年检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办非企业每年上半年前按时自觉参与。
2.检查责任:对年检材料进行核查。
3.处置责任:作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结论,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3个月)
4.信息公示及报送责任:及时将年检信息通过公告、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并上报上级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对年检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需要进行整改民办非企业等事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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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0717239040600003000445303 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国家、省、市、县 负责本级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1.事前责任:宣传社会福利机构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社会福利机构自觉参与。
2.检查责任:对年检材料进行核查。
3.处置责任:作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结论,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3个月)
4.信息公示及报送责任:及时将年检信息通过公告、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并上报上级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对年检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需要进行整改社会福利机构等事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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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裁决(1项)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涉及层级 本级具体
职责权限
对应责任
事项
监督部门
和方式
备注
1 00717239040900001000445303 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争议调处 1.[行政法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26号修订)
    第六条  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2.[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五条  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省、市、县 负责处理区级、镇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1.事前责任:宣传行政区域界线有关政策法规,编制办事指南并公开。
2.受理责任:受理区级、镇级界线的争议。
3.调解责任:对发生争议的双方进行调解。
4.处理责任: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出具相关处理意见书,报上级民政部门或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5.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监管争议双方自觉履行。
6.其他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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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类职权(78项)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对象 涉及层级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部门
和方式
备注
1 00717239041000001000445303 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2.[部门规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7号)
    第十条  改建、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3.[部门规章]《优抚医院管理办法》(2011年民政部令第41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优抚医院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
  优抚医院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4.[部门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40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光荣院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设施 省、市、县 负责本级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事前责任:宣传烈士褒扬、优抚医院管理、光荣院管理等有关政策法规,编制办事指南并公开。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提出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实施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设施单位工作安排和指引。
4.实施责任:根据工作安排,实施对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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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717239041000002000445303 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修订)
    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老年人 省、市、县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区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1.事前责任:制定、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出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的计划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各镇老年人权益保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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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
3 00717239041000003000445303 指导、督促、检查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     1.[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201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43号)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并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发展规划;
   (二)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提出本级政府年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计划;
   (四)组织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宣传、咨询;
   (五)公布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情况;
   (六)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审批工作;
   (七)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台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部门规章]《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7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五保供养对象、五保供养机构 省、市、县 指导、督促、检查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制度。 1.事前责任:制定、宣传队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的计划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各镇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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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0717239041000004000445303 指导、检查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1.[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国务院第381号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2.[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粤府〔2004〕10号)
    第六条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各市、县(区)
民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或救
助站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不得将流浪乞讨人员运送至行政区域边界弃之不管。
须跨省接领的,由省民政部门或救助站按规定办理;省内各市之间接领的,由各
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或救助站负责;各市范围内接领的,由县(市、区)民政部
门或救助站负责。各级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所辖救助站落实救助管理措施和制定开展救助工作所需的
各种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所辖救助站和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救助管理工作情况;
  (三)定期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调查、处理所辖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五)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救助站解决在开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流浪乞讨人员 省、市、县 监督、指导、检查县级救助站开展救助管理工作情况。指导、监督县级救助站落实救助管理措施和制定开展救助工作所需的各种规章制度。 1.事前责任:制定、宣传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制定我区社会生活无着的游泳乞讨人员救助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区救助站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计划。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区救助站开展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区救助站落实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联系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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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
5 00717239041000005000445303 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14年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组织、指导村务公开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村务公开中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公共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组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与财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务等公开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村(居)委会 省、市、县 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村务公开工作。 1.事前责任:制定、宣传村务公开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制定我区村务公开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村村务公开计划。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村村务公开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各镇、村村务公开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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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0717239041000005000445303 指导村(居)民自治工作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村民自治规划,全面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组织开展农村社区建设。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4修正)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对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等事宜,由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的民政局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村(居)委会 省、市、县 指导本行政区域村(居)民自治工作。 1.事前责任:制定、宣传村(居)民自治工作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制定我区村(居)民自治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村村(居)民自治工作计划。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村村(居)民自治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各镇、村村(居)民自治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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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0717239041000007000445303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日常工作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村民自治规划,全面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组织开展农村社区建设。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4修正)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对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等事宜,由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的民政局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村(居)委会 省、市、县 指导本行政区域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1.事前责任:制定、宣传村(居)民委员会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制定我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村开展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计划。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村村(居)民委员会建设日常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各镇、村村(居)民委员会建设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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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0717239041000008000445303 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镇社区福利服务     [规范性文件]《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安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安区府办[2015]21号)
    第二条第十三款  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镇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社会福利机构 省、市、县 指导本行政区域社会福利机构建设。 1.事前责任:制定、宣传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镇社区福利服务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制定我区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镇社区福利服务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开展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镇社区福利服务工作计划。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各福利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福利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各镇、各福利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福利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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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0717239041000009000445303 指导收养机构管理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8]118号)中《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第四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收养登记处(科)和下级收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收养机构 省、市、县 指导本行政区域收养机构管理。 1.事前责任:制定、宣传收养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收养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收养登记机构工作落实计划。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本级收养机构落实收养登记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收养登记机构落实收养登记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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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0717239041000010000445303 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1994年)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其主要 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 公墓等殡葬单位;
(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殡葬服务机构 省、市、县 指导本行政区域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1.事前责任:制定、宣传殡葬管理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殡葬管理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殡葬服务机构工作落实计划。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殡葬服务机构落实殡葬服务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殡葬服务机构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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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00717239041000011000445303 指导婚姻登记工作和婚姻服务机构、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工作     1.[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民发[2003]127号)
    第六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规范性文件]《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安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安区府办[2015]21号)
    第二条第十款  负责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
婚姻登记机构 省、市、县 指导本行政区域婚姻登记工作和婚姻服务机构、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工作 1.事前责任:制定、宣传婚姻登记、婚姻服务、婚姻介绍等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婚姻登记机构、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工作落实计划。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婚姻登记机构、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等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婚姻登记机构、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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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0717239041000012000445303 指导养老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养老机构 省、市、县 指导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事前责任:制定、宣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养老机构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养老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养老机构建设、管理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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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00717239041000013000445303 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1.[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通知》(中发[1986]22号)
    第七条  加强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责成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调查了解基层政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总结交流经验;组织先进乡镇和先进村(居)民委员会的评比、表彰活动;培训乡镇长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制订和修改有关的条例和规章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民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民政部门要把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列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
2.[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村民自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58号)
    第五条  明确指导关系,规范日常工作
    国务院、省政府已经明确由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村民自治工作,
规定了指导此项工作的职能和任务。各级民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帮
助村委会建立健全并落实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指导各地搞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
作;按照1999年8月省理顺工作指导小组下发的《广东省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方案》(粤理指[1999]4号)的要求抓好村民自治示范工作,在全省农村
广泛开展创建村民自治模范县、镇、村活动;要指导各地抓好村务、财务公开工
作,凡法律规定要公开的事项必须如实公开;要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掌握、
研究村民自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适合农村实际的解决办法,当
好政府的参谋、助手,有效地指导各地开展村民自治工作,保证“一法两办法”
的全面落实。
村、居(社区)委会 省、市、县 本行政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1.事前责任:制定、宣传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养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村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年度工作计划。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村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5.监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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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00717239041000014000445303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0年修订)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村民自治规划,全面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组织开展农村社区建设。
3.[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43号)
    第五条  加强组织引导,确保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完成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依法履行好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职能。要以省为单位统一届期,以便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指导、统一检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选举组织工作成本。要积极扩大居委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力争在“十一五”末实现直接选举覆盖面50%的目标。要及时把握选情,靠前指导,对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凡是民政部门能够解决的,应及时解决;需要几个部门联合解决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需要报请党委、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决定的,应及时将解决方案上报。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换届选举的进程,把握指导工作的主动权和规律性。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报送民政部。
4.[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
    第六条  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村(居)民委员会 省、市、县 指导本行政区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1.事前责任:制定、宣传村(居)民委委员会选举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任务。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村开展村(居)委委员会选举工作计划。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村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各镇、村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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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00717239041000015000445303 拟订城乡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健全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村民自治规划,全面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组织开展农村社区建设。
2.[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
    第五条条二款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在推进社区建设的工作中,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给予指导,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尤其是城市和城区的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把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帮助解决推进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 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地履行职责,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民政工作的主要依托,作为今后五年城市民政工作的重点积极推进。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社区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 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支持,按照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老龄等组织在推进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3.[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2]109号)
    第四条条一款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牵头协调作用,明确部门分工,统筹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上下贯通、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社区服务工作机制。各地要将社区建设成效纳入政府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加强社区服务督促检查工作。
城乡社区 省、市、县 拟订本行政区域城乡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健全本行政区域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1.事前责任:制定、宣传城乡社区建设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城乡社区建设工作任务。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村开展城乡社区建设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村城乡社区建设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各镇、村城乡社区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联系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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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00717239041000015000445303 指导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1.[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2.[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4]10号)
    第六条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各市、县(区)
民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站要明确
分工,密切配合,不得将流浪乞讨人员运送至行政区域边界弃之不管。须跨省接领的,由省
民政部门或救助站按规定办理;省内各市之间接领的,由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或救助站负
责;各市范围内接领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救助站负责。各级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所辖救助站落实救助管理措施和制定开展救助工作所需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所辖救助站和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救助管理工作情况;
    (三)定期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调查、处理所辖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五)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救助站解决在开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救助服务机构 省、市、县 指导本行政区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1.事前责任:制定、宣传救助服务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救助服务管理工作任务。
3.告知责任:告知本级救助管理站开展救助服务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本级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服务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救助站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联系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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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00717239041000017000445303 拟定低保标准、政策,并组织实施     1.[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1999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在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财政、劳动、统计、物价、工会等部门和有关组织应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2.[规范性文件]《转发市政府印发云浮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县府[2007]11号)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民政局的职责:
    (一)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发展计划和具体实施步骤,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
    (二)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四)负责制定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负责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六)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七)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
    (八)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数额的确定。



低保对象 省、市、县 按照上级政策要求拟定区级低保政策,并组织实施。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低保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低保工作任务。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村开展低保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村做好低保救助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低保救助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联系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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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00717239041000018000445303 拟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政策,并组织实施     1.[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201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并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发展规划;
    (二)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提出本级政府年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计划;
    (四)组织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宣传、咨询;
    (五)公布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情况;
    (六)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审批工作;
    (七)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台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特困人员 省、市、县 按照上级政策要求拟定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并组织实施。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特困人员供养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特困人员供养工作任务。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村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村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特困人员供养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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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00717239041000019000445303 拟定医疗救助标准、政策,并组织实施     1.[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民助[2010]1号)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以及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相关规定制订。对患大病、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形,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云安县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县府办[2014]4号)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和拨付,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指导、督促、规范和监督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医疗救助对象 省、市、县 按照上级政策要求拟定区医疗救助标准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医疗救助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医疗救助工作任务。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村开展医疗救助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村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医疗救助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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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0717239041000020000445303 拟定临时救助标准、政策,并组织实施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2.[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
    第二条  临时救助制度主要是为困难家庭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其对象主要包括: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2.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3.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各地要根据临时救助的非定期、非定量特征,针对困难家庭的特殊情况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需要,结合本地实际,依照规范的程序合理确定救助方式、救助数额,并注意协调安排有关社会专项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衔接配套,切实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临时救助对象 省、市、县 按照上级政策要求拟定区临时救助标准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临时救助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临时救助工作任务。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村开展临时救助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村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临时救助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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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0717239041000021000445303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规划和年度计划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5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的老龄工作,督促、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老龄对象 国家、省、市、县 负责协调全区的老龄工作,督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老龄事业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老龄事业工作任务。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村开展老龄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村做好老龄事业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老龄事业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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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00717239041000022000445303 行政区划档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
行政区划档案 国家、省、市、县 负责辖区内行政区划档案管理工作。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行政区划档案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行政区划档案管理工作任务。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开展行政区划档案管理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做好行政区划档案管理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行政区划档案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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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00717239041000023000445303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     1.[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2.[部门规章]《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以下简称“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 国家、省、市、县 负责辖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工作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工作任务。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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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00717239041000024000445303 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行政区域界线 省、市、县 负责建立本行政区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报送联合检查结果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任务。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做好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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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00717239041000025000445303 平安边界建设     1.[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2.[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综治办、广东省维护办、广东省民宗委、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林业局转发中央综治办等十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综治办〔2007〕22号)
    第四条  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
    民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及时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

行政边界 省、市、县 负责辖区内平安边界建设工作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平安边界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平安边界建设工作任务。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开展平安边界建设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做好平安边界建设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平安边界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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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00717239041000026000445303 地名标志设置     1.[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地名标志的设置由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换。
2.[规范性文件]《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地名标志 省、市、县 负责辖区内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地名标志设置有关政策法规。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地名标志命名、更名工作。
3.审核责任:依法审核所受理地名标志命名、更名申请材料。
4.决定责任:提出地名标志命名、更名具体意见。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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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00717239041000027000445303 地名规划编制     [规范性文件]《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地名规划 省、市、县 负责辖区内地名规划编制。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地名规划编制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地名规划编制工作任务。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开展地名规划编制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地名规划编制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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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00717239041000028000445303 地名档案管理     1.[规范性文件]《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第二十八条   全国地名档案工作由民政部统一指导,各级地名档案管理部门分级管理。地名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2.[规范性文件]《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地名档案 国家、省、市、县 负责辖区内地名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地名档案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地名档案管理工作任务。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开展地名档案管理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做好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地名档案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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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00717239041000029000445303 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规范性文件]《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地名 省、市、县 负责辖区内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的推行工作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开展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做好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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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00717239041000030000445303 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九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审定的地名,由地名机构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民政部门可以汇集出版单行本。
    出版外国地名译名书籍,需经中国地名委员会审定或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组织编纂。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都以地名机构或民政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
行政区划 省、市、县 负责辖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开展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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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00717239041000031000445303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     1.[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勘定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勘界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2.[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5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能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 省、市、县 负责辖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勘定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勘界记录有关的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作。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开展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做好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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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
 
32 00717239041000032000445303 地名信息化     1.[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181号)
    第五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和地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使用、更新维护、运行管理、开发应用及配套建设。
    第九条 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等数据的采集、录(导)入、修改、关联、核对、汇总上报、管理应用,业务培训及安全保密等工作。
2.[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地名数据库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3〕53号)
    第七条  各级民政(地名)部门要建立地名信息逐级上报制度,及时更新地名数据库信息;要探索与有关部门配合的途径,积极研究开发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及时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化建设成果。
地名信息 省、市、县 负责辖区内地名信息化管理工作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地名信息化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地名信息化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开展地名信息化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做好地名信息化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地名信息化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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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00717239041000033000445303 地名文化遗产管理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2〕117号)
    第四条  地级和县级地名主管部门指派专(兼)职地名文化遗产管理干部,负责本市、县地名文化遗产的普查、登记、申报、宣传、保护等工作。
地名文化遗产 省、市、县 指派专(兼)职地名文化遗产管理干部,负责本辖区内地名文化遗产的普查、登记、申报、宣传、保护等工作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地名文化遗产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地名文遗产管理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开展地名文遗产管理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做好地名文遗产管理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地名文遗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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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00717239041000034000445303 新建和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审批     1.[部门规章]《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1995年民政部令第2号)
    第五条 确定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确定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该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迁移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因建设工程必需迁移的,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2.[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5号)
    第一条  建立纪念设施必须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不得新建个人纪念馆和设立个人故居,也不得在公共场所、工作区域修建任何历史事件的纪念设施和个人塑像、纪念碑、纪念亭等。
烈士纪念设施 国家、省、市、县 对县级新建和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初审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新建和迁移烈士纪念设施有关政策法规。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新建和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的申请。
3.审核责任:对受理的新建和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
4.告知责任:根据上级民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送达有关材料。
5.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做好新建和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工作。
6.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新建和迁移烈士纪念设施落实情况。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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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00717239041000035000445303 对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以及从外地迁入本地的伤残人员备案     [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民优〔2012〕1号)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是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查、审核、审批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工作中,以及办理伤残抚恤关系的转移、发放抚恤金工作中形成的,以伤残抚恤人员个人为单位整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以及从外地迁入本地的伤残人员 省、市、县 对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以及从外地迁入本地的伤残人员初审 1.事前责任:宣传伤残抚恤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以及从外地迁入本地的伤残人员的申请材料。
3.审核责任: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
4.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送达相关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以及从外地迁入本地的伤残人员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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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00717239041000036000445303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 省、市、县 区按照规定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计划。
3.实施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安置。
4.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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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00717239041000037000445303 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
    第二条  自愿复员的干部,可回原籍县(市、区)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对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到其他地区安置的,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规定执行。
    自愿复员的干部,除自愿回农村者外,均落非农业户口。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县(市、区)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办理审批落户手续。
复员干部 省、市、县 区按照规定安置复员干部。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复员干部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提出本级复员干部接收安置计划。
3.实施责任:按要求做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4.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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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00717239041000038000445303 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接收和服务管理     1.[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4] 2 号)
    第七条第(四)项  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职责。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政策,提出安置规划,审核安置去向,落实住房,组织移交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审定安置去向,编制经费预算,组织接收安置和指导服务管理工作;组织部门负责指导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政治待遇的落实;财政部门负责经费的审核和保障;公安部门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的落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障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编制部门负责核定下达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手续及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工作;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及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税费减免、住房产权办理等工作。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175号)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军休保障经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军休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切实落实好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各项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由地方财政配套的军休干部医疗补助、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等经费,确保中央规定的各类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 省、市、县 负责具体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接收和服务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接收和服务管理工作计划。
3.实施责任:全面落实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接收和服务管理工作。
4.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接收和服务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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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00717239041000039000445303 移交地方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
    第一条第(一)项  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第三条第(九)项  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无军籍职工实行分散安置,交由街道、乡镇服务管理。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每年按照已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实际人数和定额标准安排无军籍职工安置管理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无军籍职工开展活动和管理。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省、市、县 区负责具体安置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移交地方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移交地方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计划。
3.实施责任:全面落实落实移交地方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4.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移交地方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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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0071723904100004000044530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第五条条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九条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 省、市、县 区负责具体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计划。
3.实施责任:全面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
4.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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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00717239041000041000445303 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2.[规范性文件]《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
    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伤病残军人 省、市、县 区按照规定负责安置伤病残军人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计划。
3.实施责任:全面落实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4.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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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00717239041000042000445303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批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2.[规范性文件]《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安〔2013〕29号)
    第三条 2011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广东省安置和广东省内跨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域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批准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民政部门应分别向退役士兵本人和安置地民政局发出异地入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送达备案通知书。
退役士兵 省、市、县 区负责接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工作计划。
3.实施责任:全面落实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工作。
4.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工作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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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00717239041000043000445303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
   第四条第(九)项  (九)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确定教育培训机构等重要事项。军地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妥善处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第(十)项  (十)明确任务分工。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事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管,确保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2.[规范性文件]《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6〕20号)
    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款  报名和汇总名单。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12月底前,向安置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名提出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完成资格核准并逐级上报省民政厅;民政厅确定报名名单,分别提供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和财政厅。
3.[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114号)
    第五条第(一)项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要建立健全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其中,民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事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管,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军地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妥善处理教育培训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退役士兵 国家、省、市、县 负责辖区内具体报名工作 1.事前责任:宣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
4.实施指导责任: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报名工作,或指导各镇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报名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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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00717239041000044000445303 统计、核定、报告灾情和灾民生活救济情况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2002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济工作。其职责是:
   (一)及时准确调查、统计、核定和上报自然灾害情况;
   (二)确定自然灾害救济对象;
   (三)制定和实施自然灾害救济方案;
   (四)管理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自然灾害救济捐赠款物;
   (五)监督和检查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民生活救济情况;
   (七)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因地制宜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设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必备物资。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统计、核定、报告灾情。
受灾对象 省、市、县 统计、核定全区自然灾害受灾和救济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和区政府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自然灾害救济工作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村开展自然灾害救济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村做好自然灾害及救济情况统计、核定和上报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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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00717239041000045000445303 建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2002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济工作。其职责是:
   (一)及时准确调查、统计、核定和上报自然灾害情况;
   (二)确定自然灾害救济对象;
   (三)制定和实施自然灾害救济方案;
   (四)管理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自然灾害救济捐赠款物;
   (五)监督和检查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民生活救济情况;
   (七)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因地制宜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设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必备物资。
受灾对象 省、市、县 制定区自然灾害救济方案;做好区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建立区救灾物资储备制度,设立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必备物资。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村建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村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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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00717239041000046000445303 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组织、个人 国家、省、市、县、镇 组织开展全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统计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村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村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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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00717239041000047000445303 设立、管理、使用应急避难场所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应急避难场所 国家、省、市、县 设立、管理、使用区级应急避难场所。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自然灾害救助及应急避难场所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应急避难场所计划。
3.实施责任:加强区级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4.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应急避难场所工作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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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00717239041000048000445303 救灾捐赠管理与表彰     [部门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七条  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捐赠物资与对象 国家、省、市、县 对在全区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表彰。 1.事前责任:宣传救灾捐赠管理与表彰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救灾捐赠管理与表彰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开展救灾捐赠管理与表彰有关工作。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做好救灾捐赠管理与表彰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救灾捐赠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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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00717239041000049000445303 接受救灾捐赠款物     [部门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中央政府的救灾捐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组织、个人 省、市、县 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对区政府的救灾捐赠款物,包括境外救灾捐赠。 1.事前责任:宣传救灾捐赠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提出本级救灾捐赠款特接受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社会捐接收机构按要求做好救灾捐赠接受工作。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社会捐接收机构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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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00717239041000050000445303 回收、保管救灾捐赠物资     [部门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
    第二十八条  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
救灾捐赠物资 省、市、县 及时回收、妥善保管可重复使用的区级救灾捐赠物资,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 1.事前责任:宣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实际,提出本级救灾捐赠物资回收、保管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做好回收、保管救灾捐赠物资工作。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做好回收、保管救灾捐赠物资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回收、保管救灾捐赠物资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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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00717239041000051000445303 公布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     [部门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
    第三十二条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救灾捐赠物资 省、市、县 统一向社会公布区级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等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提出本级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做好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的公布工作。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做好公布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公布工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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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00717239041000052000445303 管理社会救济经费和物资,接收和管理用于社会救济的捐赠和募集的款物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2010年)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和上级补助的社会救济经费和物资,接收和管理用于社会救济的捐赠和募集的款物。
救灾捐赠物资 省、市、县 管理区政府安排和中央、省、市补助的社会救济经费和物资,接收和管理用于社会救济的捐赠和募集的款物。 1.事前责任:宣传社会救济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提出本级社会救济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开展社会救济各项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做好社会救济各项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社会救济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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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00717239041000053000445303 监督检查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2002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济工作。其职责是:
    (一)及时准确调查、统计、核定和上报自然灾害情况;
    (二)确定自然灾害救济对象;
    (三)制定和实施自然灾害救济方案;
    (四)管理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自然灾害救济捐赠款物;
    (五)监督和检查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民生活救济情况;
    (七)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因地制宜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设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必备物资。
救灾捐赠物资 省、市、县 监督和检查中央、省、市下拨和区政府安排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提出本级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做好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工作。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做好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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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00717239041000054000445303 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社会救助对象 省、市、县 建立健全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使用省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做好核对工作。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等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提出本级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做好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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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00717239041000055000445303 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组织 省、市、县 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区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1.事前责任:宣传社会救助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提出本级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计划。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做好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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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00717239041000056000445303 审查行业协会实施的有异议的行业规则或者其他决定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5年)
    第三十八条  行业协会会员对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规则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或者提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非会员的单位和个人认为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有关措施,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业协会 省、市、县 县级以下行业协会实施的有异议的行业规则或者其他决定的审查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 1.事前责任:宣传广东省行业协会有关政策法规。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行业协会会员对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规则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申请。
3.审核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
4.决定责任:依据政策法规,对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规则或者其他决定提出审查意见。
5.告知责任:告知相关行业协会审查决定。
6.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对审查决定的落实情况。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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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00717239041000057000445303 社会组织评估     [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9号)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社会组织 省、市、县 负责本行政区的社会组织的评估。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提出本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本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本级社会组织做好评估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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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00717239041000058000445303 补发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不得涂改、复制、转让、出借或作其他用途,正本如遗失应及时公开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社会团体 国家、省、市、县 负责本行政区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补发 1.事前责任:宣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社会团体补发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申请材料。
3.审核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依据政策法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补发条件的,补发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保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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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00717239041000059000445303 补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2.[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
    (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家、省、市、县 负责本行政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补发 1.事前责任:宣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补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申请材料。
3.审核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依据政策法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补发条件的,补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保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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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00717239041000060000445303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
    第三条第(一)项  购买主体。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划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省、市、县 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提出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计划。
3.告知责任:公告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计划。
4.实施指导责任:实施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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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00717239041000061000445303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     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
    第五条第(一)项 强化统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抓实抓好。各地要建立由民政、发展改革、老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沟通,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鼓励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粤民福[2011]51号)
    第五条第(一)项 坚持政府主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各级政府要从建设幸福广东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通过资金投入、政策制定、搭建平台、培育机构、服务监管等途径,切实有效地履行社会养老服务主导者的角色。
  全省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各地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将本规划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纳入督查重点。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制定和完善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具体办法、细则,明确行业标准,开展质量监督。加强对养老服务业中介组织的组织和引导,切实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社会福利事业 国家、省、市、县 拟订本行政区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提出本级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计划,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计划,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做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低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联系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0766-8638530
邮箱:yamzj@163.com
网址:http://mzj.yunan.gov.cn/
地址: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
 
62 00717239041000062000445303 拟订城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福利机构 省、市、县 拟订本行政区域城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1.事前责任:宣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提出本级城乡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计划,拟订城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3.告知责任:告知各福利机构发展计划和相关政策法规。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福利机构落实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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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00717239041000063000445303 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     [规范性文件]《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安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安区府办[2015]21号)
    第三条第(二)项  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
慈善事业 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 1.事前责任:宣传慈善事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提出本级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
3.实施指导责任:全面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相关工作,指导各镇、各单位做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工作。
4.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慈善事业发展工作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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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00717239041000064000445303 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规范性文件]《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安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安区府办[2015]22号)
    第二条第(六)项  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
    第三条第(二)项  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社会捐助 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社会捐助工作。 1.事前责任:宣传社会捐助有关政策法规,公布社会捐助方式方法。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提出本级社会捐助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社会捐助机构社会捐助计划。
4.实施指导责任:组织实施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各镇做好社会捐助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社会捐助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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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00717239041000065000445303 组织每年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     [规范性文件]《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广东省扶贫济困日”活动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0]118号)
    第三条第(一)项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活动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厅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省扶贫办主任、省民政厅一名副厅长、省委宣传部一位负责宣传工作的处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由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各市、县(市、区),省直和中央驻粤单位、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活动第一责任人。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制定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总结活动经验,建立长效机制。


扶贫济困日活动 省、市、县 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扶贫济困日活动。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提出本级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方案。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计划。
4.实施指导责任:组织、指导实施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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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00717239041000066000445303 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推进殡葬改革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殡葬管理 国家、省、市、县 拟订本行政区域殡葬管理政策;推进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 1.事前责任:拟定、宣传殡葬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提出本级殡葬管理工作任务。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实施殡葬管理工作任务。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实施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殡葬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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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00717239041000067000445303 拟订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政策     [规范性文件]《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安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安区府办[2015]21号)
    第二条第(十二)项  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低保户、“三无”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老年人、孤儿(儿童)等特殊群体 负责拟订本行政区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政策 1.事前责任:拟订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政策。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提出本级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工作计划。
3.告知责任:告知各镇开展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工作。
4.实施指导责任:指导各镇做好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工作。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工作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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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00717239041000068000445303 老年人优待证     [规范性文件]《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安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安区府办[2015]22号)
    第二条第(十二)项  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低保户、“三无”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老年人 负责本行政区老年人优待证 1.事前责任:宣传老年人优待有关政策法规。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老年人办理老年人优待证的申请材料。
3.审查责任:依法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决定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老年人优待证。
5.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领取老年人优待证。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本级老年人优待证发放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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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00717239041000069000445303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个人、组织 省、市、县 对本级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警告、责令改正 1.事前责任:开展捐赠法规的宣传,引导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捐赠款物的使用。2.事中责任: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3.处置责任:发现违法问题,责令改正,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拒不改的,征求捐赠人后,捐赠财产交由其它公益性社会团体管理。4.移送责任:对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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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00717239041000070000445303 救助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或被父母、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3.[部门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003]第24号)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 省、市、县 对全区范围内的对象实施保护性救助。 1.事前责任:加强流浪乞讨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
2.决定责任: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或被父母、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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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00717239041000071000445303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婚姻当事人 省、市、县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该结婚的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1.事前责任:宣传婚嫁登记政策法规,编制婚姻登记工作指南并公布。
2.受理责任: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政策法规的,给予受理;不符合政策法规的,不予受理并现场告知当事人按要求提供材料。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给予办理婚姻登记,当场发给婚姻登记证。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现场告知原因并解释相关政策法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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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00717239041000072000445303 收养登记 00717239041000072001445303 国内公民收养县福利院儿童收养登记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个人 省、市、县 负责本区国内公民收养登记工作 1.事前责任:宣传收养登记政策法规,编制收养登记工作指南并公布。
2.受理责任:受理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当事人的申请材料。
3.审查责任:自收到收养登记完备材料后,于次日起30日内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决定责任:对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5.送达责任:电话通知收养登记当事人前来领取《收养登记证》或相关材料。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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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事项
72 00717239041000072000445303 收养登记 00717239041000072002445303 解除收养登记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十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个人 省、市、县 负责本区国内公民解除收养登记工作 1.事前责任:宣传收养登记政策法规,编制解除收养登记工作指南并公布。
2.受理责任:受理申请办理解除收养登记当事人的申请材料。
3.审查责任:自收到解除收养登记完备材料后,于次日起30日内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决定责任:对符合解除收养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对不符合解除收养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5.送达责任:电话通知解除收养登记当事人前来领取相关材料。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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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事项
73 00717239041000073000445303 退役军人(含人民警察、公务员、民兵民工)残疾等级评定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50号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
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212号)
    第八条  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
    第十一条 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优待,参照本办法办理。
个人 省、市、县 负责本级残疾退役军人的残疾等级评定的初审 1.事前责任:宣传军人抚恤优待有关政策法规,编制办事指南并公开。
2.受理责任:对符合政策法规要求的申请材料,给予受理;对不符合政策法规要求,现场告知具体事项并解释政策法规。
3.审核责任:对受理的材料进行依法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核。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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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单位内的受理监督、信访投诉机构名称::云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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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事项
74 00717239041000074000445303 农村五保供养     1.[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2010年粤府令第143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第六款  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审批工作。
五保对象 国家、省、市、县 负责本区户籍农村五保供养 1.事前责任:加强五保供养的政策、法规宣传,让遇到困难的群众知晓。
2.受理责任:受理各镇初审的申请材料。
3.审核责任:审核各镇上报的申请材料。
4.现场核查责任:组织人员上门进村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5.决定责任:通过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对申请人作出审批意见。对批准入五保的,发放供养资金。
6.事后责任:对五保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设立投诉电话。
7.其它责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仼。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联系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0766-8638530
邮箱:yamzj@163.com
网址:http://mzj.yunan.gov.cn/
地址: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
非行政许可事项
75 00717239041000075000445303 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     1.[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
    第四条第一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1999年粤府令第52号)
    第五条第八款  市、县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数额的确定。
低保对象 省、市县、镇 负责本区户籍低保救助工作 1.事前责任:加强城乡低保救助的政策、法规宣传,让遇到困难的群众知晓。
2.受理责任:受理各镇初审的申请材料。
3.审核责任:审核各镇上报的申请材料。
4.现场核查责任:组织人员上门进村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5.决定责任:通过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对申请人作出审批意见。对批准入低保的,发放低保救助金。
6.事后监管责任:对低保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设立投诉电话。
7.其它责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仼。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联系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0766-8638530
邮箱:yamzj@163.com
网址:http://mzj.yunan.gov.cn/
地址: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
非行政许可事项
76 00717239041000076000445303 临时救助     [政府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和人员 省、市、县 负责本级临时救助工作 1.受理前责任:加强临时救助的政策、法规宣传,让遇到困难的群众知晓。
2.审核责任:依法审核各镇受理、初审并上报的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和个人,及时发放救助资金。
4.事后责任:对临时救助的资金进行公示,并设立投诉电话。
5.其它责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仼。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联系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0766-8638530
邮箱:yamzj@163.com
网址:http://mzj.yunan.gov.cn/
地址: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
非行政许可事项
77 00717239041000077000445303 婚姻登记 00717239041000077001445303 结婚登记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民发[]2003)127号)
    第五条第一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个人 市、县 负责云安户籍双方或一方公民的婚姻登记工作 1.事前责任:宣传婚嫁登记政策法规,编制婚姻登记工作指南并公布。
2.受理责任: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政策法规的,给予受理;不符合政策法规的,不予受理并现场告知当事人按要求提供材料。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给予办理婚姻登记,当场发给婚姻登记证。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现场告知原因并解释相关政策法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联系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0766-8638530
邮箱:yamzj@163.com
网址:http://mzj.yunan.gov.cn/
地址: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
非行政许可事项
00717239041000077002445303 离婚登记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民发[]2003)127号)
    第五条第一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个人 市、县 负责云安户籍双方或一方公民的婚姻登记工作 1.事前责任:宣传婚嫁登记政策法规,编制婚姻登记工作指南并公布。
2.受理责任: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政策法规的,给予受理;不符合政策法规的,不予受理并现场告知当事人按要求提供材料。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给予办理婚姻登记,当场发给婚姻登记证。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现场告知原因并解释相关政策法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联系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0766-863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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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00717239041000078000445303 烈士评定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个人 省、市、县 负责本级烈士申报受理初审 1.事前责任:宣传烈士褒扬有关政策法规,编制办事指南并公开。
2.受理责任:对符合政策法规要求的申请材料,给予受理;对不符合政策法规要求,现场告知具体事项并解释政策法规。
3.审核责任:对受理的材料进行依法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核。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纪委(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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