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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16-08-31 18:02
来源 : 都杨镇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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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主要就我市生育保险待遇进一步予以明确

一、哪些人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在职的男女职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属新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二、参加生育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缴费费率是多少?

我市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逐月缴纳,个人不缴费。

三、参保人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具体标准如何?

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其中产前检查和生育津贴为新增的待遇项目。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1.累计参保满一年,按规定办理了就医确认手续的,其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但产前检查每人每次不得超过80元)。

2.累计参保满一年,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者在就医确认以外的市内定点医院生育,以及非因急诊、抢救而在市内非定点医院或市外医院生育的,按照顺产2000元、难产(不含剖腹产)2500元、剖腹产4000元的限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非因急诊、抢救而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每例500元的限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3.累计参保未满一年的,其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乘以本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保月份数占12个月的比例计算后,再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4.新纳入生育保险实施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2015 年度生育的,按照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 年的职工的待遇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 职工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缴费工资高的生育津贴将更高。计发公式如下:

生育津贴 = 

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规定的假期天数

30

、参保人怎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一)累计参保满1年的职工,生育前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在选定的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无需个人垫付。

(二)累计参保满1年的职工,生育前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在就医确认以外的医疗机构生育;或者累计参加生育保险不满1年的职工,其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生育后一年内,可凭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三)职工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应当在本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前检查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其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因急诊、抢救的除外。

五、参保人的生育津贴怎样发放?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再由单位拨付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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