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该《规定》已于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规定》明确,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相关规定查处。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提出,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