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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7-02-16 09:06 文档来源:云安区民政局 查看次数:1459 【字体:

广东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完善我省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12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总体要求、保障范围、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加强工作保障五个方面,对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作出了部署。

《实施意见》规定从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监护等方面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在基本生活保障上,将困境儿童分类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保障范围,对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以个人为单位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要按照不叠加、就高不就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原则,统筹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在医疗保障上,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将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在教育保障上,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开展学前教育。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和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在监护保障上,对监护缺失、监护不力和不当的困境儿童,分类明确了替代监护的责任主体和相应程序。另外,要求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一是完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宣传等工作;二是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共同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三是加强困境儿童救助机构建设。要加快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和能力建设,逐步拓展完善功能,辐射城乡社区,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的替代照料、养育辅导、专业康复和矫治等福利服务;四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开展帮扶服务,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困境儿童社会工作服务。

《实施意见》在贯彻国务院文件的基础上,体现以下广东特色。一是明确将困境儿童分为五类并分别对各类困境儿童进行了清晰界定。将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并细化了类别,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二是提高困境儿童医疗保障水平。明确孤儿医疗救助按照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执行。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三是突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专门将其作为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四是明确设立由村(居)委员会委员担(兼)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有利于保持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促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持续开展;五是明确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为困境儿童在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或临时监护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提供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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