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局转发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养老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养老服务行为,保障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现将《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发〔2016〕208号,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领会学习,高度重视养老机构合同管理工作
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及养老机构认真学习《服务合同(规范文本)》,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及制定依据,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服务地点、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等方面要进行了统一约定,统一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
二、抓好贯彻落实,加强《服务合同(规范文本)》宣传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抓好《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贯彻落实工作,通过基层办事窗口、微信公众平台、网络及报纸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对服务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给予指引。积极引导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养老机构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不断完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内容。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各地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依法与入住老人签订服务合同、或签订的服务合同不合规范的,应责令养老机构参照《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行整改。同时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运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在服务方面给予业务指导,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 民 政 厅 刘露 020-83340636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徐璐 020-85593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