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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申请)
发布时间: 2017-08-31 09:38 文档来源:云安区民政局 查看次数:1926 【字体:

收养登记(申请)

    一、受理范围

1.具备收养登记(申请)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符合以上要求的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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