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申请)
一、受理范围
1.具备收养登记(申请)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符合以上要求的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