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定期抚恤金烈属、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烈属确认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具备享受定期抚恤金烈属、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烈属确认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新增三属的需要部队对三属的证明书等材料。
二、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第十六条 |
《烈士褒扬条例》 |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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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4)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
|
2.不予办理的情形: 无。 |
三、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申请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烈士褒扬条例》 |
申请人是烈士家属需出具。。 |
2 |
2 |
纸质 |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
申请人是因公牺牲军人家属需出具。。 |
1 |
1 |
纸质 |
《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 |
申请人是因公牺牲军人家属需出具。。 |
1 |
1 |
纸质 |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确认的《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 |
申请人是病故军人家属需出具。。 |
1 |
1 |
纸质 |
申请人的身份证 |
无。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的户口簿 |
无。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的结婚证 |
申请人是军人配偶需提供。 |
0 |
1 |
纸质 |
烈士、牺牲、病故军人的有关证件 |
无。 |
0 |
1 |
纸质 |
优待证 |
无。 |
0 |
1 |
纸质 |
书面申请 |
无。 |
1 |
0 |
纸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