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和发动群众举报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彻底扫除我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现象,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现就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和发动群众举报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是指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涉嫌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迫卖淫、组织卖淫、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等涉恶犯罪的人员。
二、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举报电话:0766-8638555、8638553,110。
传真:0766-8638555、8638553
邮箱:zb20170328@126.com
云浮市云安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云浮市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4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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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