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10大亮点:
1.合理确定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界限,既“确权”又“限权”。着力厘清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的基本权责,明确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以及“何所为、何所不为”。单设“监管职责”一章,明确划分横向的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纵向的各部门层级的职责,对市场监管进行了确权,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问题。
2.细化横向部门之间“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纵向部门层级之间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提出了相对集中执法权,避免职权交叉重叠、重复执法和执法扰民问题。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丰富了监管形式和方法。
4.强化协同监管,明确细化了综合执法、执法层级联动机制以及部门联合执法的有关规定,解决不同部门、部门的不同层级之间都有监管执法权时,一方面多头执法,执法扰民;另一方面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的问题。
5.强化监管信息共享和大数据监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各级政府和部门之间监管信息交换共享。
6.构建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强化信用约束。率先以法规形式确立信用承诺制度、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失信惩戒机制等,统一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渠道。
7.建立风险监管制度。通过对风险信息的分析研判,强化风险联控和预防,变事后处理的被动管理为事前防范的主动管理,提高管理的主动性和科学管理能力。
8.明确对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身份核实,为规范网络交易、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
9.规定市场主体责任。
10.强化社会监督、构建多元共治格局。对公众监督、行业参与监管、专业服务机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进行了规定。